电子医疗道德规范草案(2月18日)

电子医疗道德规范草案(2月18日)

电子医疗道德规范草案(2月18日)

本文作者:

海尔格Rippen Ahmad风险

政策建议

通讯作者:

Helga Rippen,医学博士

互联网医疗联盟

美国

电子邮件:hrippen@pfizer.com


Ahmad Risk,医学博士

互联网医疗联盟

美国

电子邮件:risk@thephiz.com


互联网正在改变人们获取健康信息和医疗保健的方式。所有为保健目的使用互联网的人必须联合起来,创造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环境,以确保高质量的信息和服务;保护隐私;提高互联网对消费者和健康信息、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价值。《电子卫生道德准则》的目标是确保全世界所有人都能自信地、毫无风险地充分利用互联网改善他们的健康。本文中提出的准则草案是作为200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在华盛顿特区召开的“电子卫生伦理峰会”的结果编制的,该峰会由互联网医疗保健联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泛美卫生组织(WHO/PAHO)主办,由来自世界各地的约50名受邀专家组成的小组参加。它提出了五项主要的指导原则:诚实守信;质量;知情同意、隐私和保密;最佳商业实践; and best practices for provision of health care on the Internet by health care professionals.

中国医学杂志,2000;2(1):2

doi: 10.2196 / jmir.2.1.e2

关键字


请注意:这是一份讨论论文。有关建议的意见可于2000年4月14日前提出。(请使用以下的反馈表http://mednetics.org/ethics/ehes_feedback.htm

2000年5月24日新增说明:本草案现已作废。的最终版本本文已发表在《医学互联网研究杂志》2000;2(2):e9。


互联网正在改变人们获取健康信息和医疗保健的方式。所有为健康相关目的使用互联网的人必须联合起来,创造一个相互信任的关系环境,以确保高质量的信息和服务,保护隐私,并提高互联网对消费者和健康信息、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价值。《电子卫生道德准则》的目标是确保全世界所有人都能自信地、毫无风险地充分利用互联网改善他们的健康。


健康信息既有改善健康的潜力,也有危害健康的潜力。所有出于健康目的使用互联网的人都必须能够相信,他们访问的网站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所提供的信息是可信的。

由于健康和医疗保健对人们至关重要,在互联网上提供健康信息的组织和个人负有特殊的、强烈的义务,必须做到值得信赖、提供高质量的内容、保护用户隐私,并遵守医疗保健在线商务和在线专业服务的最佳做法标准。


1.诚实守信

指导原则:

在互联网上提供健康信息、产品或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坦诚披露

(A)那些可能影响内容的因素
(B)在互联网上提供个人信息的潜在风险

2.质量

指导原则:

在互联网上提供健康信息、产品或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

(A)提供高质量的信息、产品或服务
(B)为用户提供评估卫生信息质量的手段

3.知情同意、隐私和保密

指导原则:

在互联网上提供健康信息、产品或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

(一)保障用户隐私
(B)在收集个人信息时获得用户的知情同意

4.最佳商业实践

指导原则:

在互联网上赞助、推广或销售健康信息、产品或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

(A)披露任何合理人士认为可能影响其购买或使用产品或服务决定的信息
(B)诚实而不欺骗
(C)参与负责任的商业关系和从属关系
(D)保证编辑独立性
(E)披露本网站的隐私政策和使用条款

5.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在互联网上提供医疗保健的最佳实践

指导原则:

在互联网上提供健康信息、产品或服务的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和组织有义务

(A)坚持专业实践的最高标准
(B)帮助患者了解互联网如何影响医患之间的关系,同时使最高的专业标准适应互联网可能产生的不断变化的互动

健康信息

健康信息包括保持健康、预防和管理疾病以及做出与健康和保健相关的其他决定的信息。
它包括有关卫生产品和卫生服务决策的信息。
它可以是数据、文本、音频和/或视频的形式。
由于网站的更新或用户与提供商的互动,它可能会经常发生变化

1.诚实守信

指导原则:在互联网上提供健康信息、产品或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坦率披露

(A)那些可能影响内容的因素
(B)用户在互联网上提供个人信息的潜在风险

原则部分(A):内容

出于健康目的使用互联网的人必须拥有足够的信息,以便对内容的完整性和潜在的偏见做出充分知情的决定。因此

在互联网上提供健康信息、产品或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
(一)醒目、清楚、准确地注明
(2)明确区分广告与教育或科学内容

原则部分(B):风险

人们可能没有意识到,当他们使用互联网时,个人信息可能会被收集。他们可能不明白,拒绝提供个人资料可能会影响他们收到的信息或服务。因此

在互联网上提供健康信息、产品或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
(1)提醒用户注意互联网上个人信息隐私的潜在风险(例如,第三方可能在网站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信息)
(2)提供清晰、完整、准确的有关信息
(4)明确披露拒绝提供个人信息的后果(如有)
(5)明确描述组织或场所所采用的问责机制以及如何联系责任方

2.质量

指导原则:在互联网上提供健康信息、产品或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

(A)提供高质量的信息、产品或服务
(B)为用户提供评估卫生信息质量的手段

原则部分(A):质量

为健康目的使用互联网的人需要可靠的、有充分支持的信息,以便作出谨慎的决定。因此

在因特网上提供健康信息、产品或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提供正确的信息
(1)文化适宜,易于使用
(2)准确无偏
(3)最新的

第(A)部分的进一步解释

(1)高质量的健康信息
(2)高质量的健康信息
(3)高质量的卫生信息应清晰显示

原则部分(B):用户评价

出于健康目的使用互联网的人需要能够判断内容的可信度。因此

在互联网上提供健康信息、产品或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
(1)清晰准确
(2)为用户提供有关网站内容质量和可用性的反馈工具

3.知情同意、隐私和保密

指导原则:在因特网上提供卫生信息、产品或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

(一)保障用户隐私
(B)在收集个人信息时获得用户的知情同意

原则部分(A):知情同意

为了谨慎地决定是否在网上提供个人信息,特别是关于他们的健康状况的信息,人们需要知道哪些信息正在被收集以及为什么被收集。因此

在互联网上提供健康信息、产品或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
(1)醒目、清晰地描述
(2)验证用户已自愿知情同意以上述方式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原则部分(B):私隐及保密

健康相关网站可能收集的个人信息通常是私密和高度敏感的。人们必须能够相信,他们提供的任何个人信息都将被保密和安全。因此

在互联网上提供健康信息、产品或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
(1)防止未经授权访问个人信息
(2)保障用户获取个人信息的权利
(3)确保用户有权审查个人信息,并在适当或必要时对其进行修改
(4)提供追踪个人信息使用的机制(例如,审计跟踪)

4.最佳商业实践

指导原则:在因特网上赞助、推广或销售卫生信息、产品或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

(A)披露任何合理人士认为可能影响其购买或使用产品或服务决定的信息
(B)诚实而不欺骗
(C)参与负责任的商业关系和从属关系
(D)保证编辑独立性
(E)披露本网站的隐私政策和使用条款

原则部分(A):透明度

为了健康目的而使用互联网的人需要确信商业健康或医疗网站是值得信赖的。他们有权期望以科学或教育性质呈现的材料是准确、及时和客观的,并有权确保他们能够选择、同意和控制何时以及如何积极参与商业关系。因此

在互联网上赞助、推广或销售健康信息、产品或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
(1)醒目、清晰、准确地标识企业和/或网站赞助商
(2)明确区分旨在推广或销售产品、服务或组织的内容与教育或科学内容
(3)明确披露对开发或提供内容的提供者的任何财务或其他激励措施

原则部分(B):真实性

出于健康目的使用互联网的人需要知道产品或服务的描述是真实的,信息是准确和可靠的。因此

在互联网上赞助、推广或销售健康信息、产品或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
(1)讲真话;说出全部真相;确保这是事实。因此他们必须[gk]

原则部分(C):业务关系和从属关系

为保健目的使用互联网的人必须相信,商业网站选择的合作伙伴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因此

在互联网上赞助、推广或销售健康信息、产品或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
(1)作出合理努力,确保链接网站和合作网站遵守适用法律,并维护与网站本身相同的道德标准
(2)鼓励认为网站的商业合作伙伴或关联公司可能违反法律或道德原则的用户通知网站管理员

原则部分(D):编辑独立性

为健康相关目的使用互联网的人必须能够清楚地区分编辑内容与旨在推广或销售健康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因此

由广告或其他商业赞助支持的与健康有关的网站有义务
(1)将广告与编辑过程明确分开
(2)确保网站编辑拥有决定编辑内容的完全权力
(3)确保网站编辑有权自行决定接受何种广告类型,并有权拒绝任何类型的广告
(4)确保当前或潜在的赞助商不会影响关键词或主题特定信息的搜索结果的显示方式。

原则部分(E):私隐

看到3。隐私,以上。

5.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在互联网上提供医疗保健的最佳实践

指导原则:在因特网上提供健康信息、产品或服务的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和组织有义务

(A)坚持专业实践的最高标准
(B)帮助患者了解互联网如何影响医患之间的关系,同时使最高的专业标准适应互联网可能产生的不断变化的互动

原则部分(A):专业标准

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对患者负有基本的道德义务。因此

医生、护士、药剂师、治疗师和所有其他在互联网上提供有关个人医疗保健的信息、产品或服务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都有义务
(1)服务于患者的最佳利益
(2)保护患者的隐私(通过遵守上述隐私原则)
(三)认真评估患者需求和当地资源,以推荐或提供适当的健康信息或服务
(四)在面对面交往中遵守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五)遵守有关辖区的法律、法规

主要部分(乙):医患关系

互联网可以成为帮助满足患者医疗保健需求的强大工具,但它也有局限性。因此

在互联网上工作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有义务
(1)清晰准确地描述网络关系的性质
(2)清晰准确地描述在线诊疗建议的约束条件(例如,专业人员不能在网上开某些药物)
(3)描述所提供信息的性质(例如,是基于专家共识、个人专业判断还是其他证据来源)
(4)帮助“电子患者”了解,虽然不是医疗保健的每个方面都需要面对面的互动,但在线咨询不应在任何情况下取代与医疗保健提供者的持续关系[bc]
(5)明确披露任何赞助、财务激励或其他可能影响专业人员角色或所提供服务的信息
(六)明确披露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

致谢

互联网医疗联盟(IHC)为200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在华盛顿特区举行的电子医疗伦理峰会提供了框架,由Helga Rippen和Ahmad Risk主持。

与会人员如下:

Jaak阿鲁;温迪Borow-Johnson;马克•博尔丁;艾伦Bruckheim;玛丽·该隐;林恩Cates;理查德·克莱兰德;斯特凡·j·达莫尼;玛丽·乔·迪林;马库斯·戴伊; Donna Doneski; Gunther Eysenbach; Ruth Faden; Giles Frydman; Bruce Grant; Bruce Grobe; Jon Grohol; James Harris; John Hoben; Tom Houston; Sam Karp; Paul Keckly; Don Kemper; Murray Kopelow; Alex Langermann; Harry A. Levy; George Lundberg; John Mack; Blackford Middleton; Sandi Mitchell; Sybil Ingram Muhammad; Thomas Murray; Beth Nash; Tim Nater; David Nickelson; John Renner; Roberto Rodrigues; Mark Samuels; Michael H. Samuelson; Michael D. Scott; Denise Silber; Bill Silberg; Loretta Skucas; S. Stuart Spector; Mike Squires; Harry Sweeney; David B. Vance; C. Peter Waegemann

小组主持人是凯西·艾莉森、劳拉·盖耶·米勒、玛丽亚·纳戈尔斯基和莫林·庞特。

G·艾森巴赫(G Eysenbach)编辑;这是一篇未经同行评审的文章。提交18.02.00;发表29.02.00

版权

©Helga Rippen, Ahmad Risk。最初发表于《医疗互联网研究杂志》(//www.mybigtv.com), 2000年2月29日。除非另有说明,发表在《医学互联网研究杂志》上的文章都是根据创作共用署名许可协议(http://www.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2.0/)发布的,该协议允许在任何媒体上不受限制地使用、分发和复制,前提是正确引用原创作品,包括完整的书目细节和URL(参见上面的“请引用”),并包括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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