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电子医疗质量评级的信任标记机构等组织来说,有三个潜在的法律风险领域。首先,电子保健提供者可以就评级机构的负面或暗示负面评级(虚假负面)提出投诉。通常,负面评级投诉将依赖于诽谤或产品诋毁的诉讼原因。在某些情况下,这类申诉可以以无恶意为依据进行辩护(美国)。第二,评级机构可能会对据称第三方依赖并遭受伤害的电子卫生数据作出积极评级(误报)。虽然起诉的主要原因是针对电子保健数据提供者,但也可能会产生关于信任标记机构可能承担责任的问题。例如,根据涉及产品保证人、行业协会、认证者或代言人的潜在责任的案例,可能会出现一些美国责任风险。第三,评级机构可能会因为自己的网络不当行为而面临公法责任。有几种风险管理方法是可能的,而且不一定是相互排斥的。这些方法将需要仔细调查,以评估其减少风险的潜力,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立法。
像MedCERTAIN这样的信任标记系统公开的、合乎逻辑的和令人钦佩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功能齐全的自我和第三方评级系统,使患者和消费者能够过滤有害的健康信息,并积极地识别和选择高质量的信息”[
在卫生信息学信任标记当局发展的这个阶段注入法律责任的概念,似乎有一些本质上的消极,甚至是自我失败的东西。如果这种观点的来源是美国法律,那么这种刻薄的观点无疑会变得更加复杂。在涉及责任追究时,美国法律制度在世界其他地区并不以自我约束著称。正如一位著名的美国法学家曾经说过的那样:“作为一名诉讼当事人,除了疾病和死亡,我对诉讼的恐惧超过了几乎任何事情。”
本文主要考察美国法律规定的潜在责任。美国法律的选择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不应被认为是狭隘的,是地区偏见的产物,或者更糟糕的是,是法律殖民主义的拙劣尝试。美国对不准确信息的侵权法(侵权)责任比其他国家更为成熟(这一事实不一定等同于最佳结果)。此外,在互联网和(以及电子商务和电子健康商业模式)更多地以欧洲为中心之前(这本身在本十年的下半期之前不太可能),大多数电子健康网站将是美国的(或以美国为中心),而大多数依赖信誉的网站可能是美国居民,甚至更多的人将在美国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信任标记权威可能会执行几个功能。首先,它促进了消费者健康网站的自我评估(提供标准、链接页面或象征遵守的“令牌”)。其次,它对网站上的内容提供独立的外部评估,这个过程可能涉及“白名单”或“黑名单”。第三,假设采用去中心化模式,中央信用标记机构本身就像特许权人或知识产权持有人一样促进检查和信用标记资格鉴定活动。这些功能的质量不佳可能会对所评估医疗站点的声誉和经济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假阴性情况),或对消费者或患者的经济或身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假阳性情况)。最后,权威机构本身生成并提供有关其自身或评级系统的信息,并可能执行标准的web功能,如用户数据收集或分析和cookie生成(主要是公共机构感兴趣的问题)(见
四种信托标志责任方案(继[
负面评级(或“黑名单”)可能极大地影响医疗咨询网站的流量水平(或在元数据提供评级信息的情况下的“粘性”),从而影响其吸引广告或融资的能力。投诉所谓不正确的低评级的网站可能会争辩说,信任标记机构对某种类型的产品诋毁负有赔偿责任(可能是美国最著名的此类案例是
未经同意擅自进入或链接,被信标机构“侵入”
(例如,
商标侵权或稀释
(
反竞争行为
(如果没有证据表明,例如,信任标记机构被白名单网站所主导,从而造成了进入电子医疗市场的障碍,反垄断索赔将极其难以维持)
毫不奇怪,“真相”仍然是对最有可能的一种行为——诽谤——的最佳辩护。然而,这并不总是最具成本效益的防御方法。根据美国法律,通常情况下,“在私人原告提起的涉及公众关注事项的诉讼中……涉嫌诽谤的言论必须是可以证明为虚假的,而且原告必须承担举证虚假的责任,至少在这些言论是针对与该问题有关的公众观众的情况下是如此”[
因此,人们似乎普遍认为,所谓的“有资格的特权”将扩大到非营利组织,如信用标记机构,这些组织承诺对他人提供的服务进行评级[
白名单案件通常涉及患者提起的诉讼,他们声称,由于依赖先前由诚信认证机构评级的医疗咨询网站上的数据或治疗方法而受到伤害。如果患者声称对信任标志的依赖影响了咨询地点的选择,因此(尽管是间接地)造成了所投诉的伤害,权威机构就会介入。
初步的分析步骤是检查基于网络的信息和咨询网站的潜在责任。一般而言,这些公司在美国法律下几乎没有责任风险[
因此,就普通法而言,很明显,就连美国法院也为印刷“建议”内容限定了一个相对狭窄的私法责任窗口,而且没有迹象表明,网络空间内容将吸引更严格的责任。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与它所评估的基础医疗数据网站相比,信托标记权威机构可能面临更大的法律责任威胁。从纯粹的实际角度来看,这当然是事实。知名度高的“名牌”咨询网站更有可能把大量资源投入到自己的质量保证项目中。他们还可能高度保护自己的品牌,除了最琐碎或投机性的诉讼外,他们会解决所有诉讼。相比之下,低资源、高风险的网站可能会在诉讼的第一个迹象时就“崩溃”,使信托标记机构成为最容易暴露的潜在被告。
除了纯粹的实际考虑之外,美国的侵权原则表明,至少非鲁莽的建议网站运营的相对安全性可能不适用于信任标记权威。这种区别主要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信任标记权威机构自愿承担了它知道并希望第三方消费者依赖的角色。最可能引起关注的是《侵权行为重述(第二项)》§324A中总结的诉因:
在下列情况下,无偿地或出于对价而向他人提供服务,而他应承认为保护第三人或其物品所必需的服务,则因他未能采取合理注意保护其事业而对第三人造成身体伤害,他须向该第三人承担责任
(a)其未能行使合理的谨慎,增加了此类伤害的风险,或
(b)他已承诺履行另一人欠第三人的责任,或
(c)损害是由于另一人或第三人依赖承保而遭受的。
在涉及缺陷产品的认证者或代言人的案件中,这一理论已被认为足以对认证者提起诉讼。例如,在
在信任标记机构进行“被动”评级的情况下,例如,将其信任标记提供给电子健康网站进行自我评级,那么责任论点可能会跟踪
必须强调的是,即使在美国法律下,在这种理论下,信托机构的曝光也有一定的限制。虽然原告可以指出一个公认的诉因,但这并不意味着信任标记机构最终将承担责任。一般来说,为了适用产品责任原则,数据不被视为“产品”(尽管如果数据被视为“产品”,则根据第3,1条可能会暴露信任标记权威。在产品责任指示中,“生产者”指制成品的制造商、任何原材料的制造商或部件的制造商,以及在产品上印上其姓名、商标或其他显著特征以表明其为该产品生产者的任何人[
公法责任可能是非营利信托机构最不关心的问题。然而,这样一个当局的性质将产生和公布关于其自身职能和做法的资料。如果当局接受任何形式的广告或从事任何营利活动,则需要特别小心。特别是,如果被评级的网站以任何方式“购买”不成比例的曝光率,并且这种做法没有明确地向用户披露(这种做法也会增加民事责任),就可能会面临公法风险。
还应该假定信任标记机构将执行标准的网络功能,如数据收集和cookie生成。这些职能可以在其非营利性任务范围内执行,例如,建立交通模式,以证明其继续由公共或其他实体提供资金的合理性。然而,任何此类活动都必须符合该机构公布的隐私和其他政策,以避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等机构对不公平或误导性营销的审查。(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行动可能会根据15 USCS§45(2000)§45(a), 15 USCS§52(2000)提起。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和执法权力的概述见
这篇论文的目的不是为了阻止那些显然准备作为信任标记当局的人。事实上,情况恰恰相反——医疗网站质量评级的潜在好处太大了,而且全面、专业的信誉认证机构所能实现的整体风险降低太重要了,这样的失败是无法容忍的。相反,前面的分析是作为管理与努力相关的风险的第一步。
这种风险管理有许多方法可能是适当的,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可能的试点项目。首先,信任标记权威必须有自己的质量保证特征,这些特征适用于工作的集中和分散方面,并使后者保持一致。另一种可能的内部方法是将正式的争议解决程序纳入信托商标机构的结构中。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至少与许多企业相比,信托机构面临着一个相对离散的、在某些方面甚至是可控的责任窗口。然而,即使假设在任何诉讼中取得积极的结果,信托商标当局仍将产生相当大的辩护费用。因此,使用赔偿策略,如第三方责任(错误和遗漏)保险单,其中包括一个强大的辩护义务是必要的。在这方面,应注意规定任何分散机构所涵盖的范围,而信托标志当局也将要求财政储备,以处理与诉讼辩护有关的内部费用。还需要学习其他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其中包括纳入“评级报告”的披露声明和免责条款,以及限制将任何报告交付给具有不那么激进的责任规则和旨在提供有利的管辖权和法律选择决定的相关策略的区域“区域”。
然而,几乎不可避免的是,有效的风险管理可能需要对“好撒玛利亚人”信用标记机构的活动提供某种类型的法定豁免。在区域或跨国性质上,这种豁免还必须处理不同法律制度责任法的潜在域外影响。这可能需要在欧盟和美国等主要贸易集团之间就互惠的安全港条款进行谈判,或者,在不太考虑礼让的情况下,制定国家或地区条款,拒绝跨境执行针对信用标记当局的判决。(这种“补救分区”的一个例子是英国的“1980年贸易利益保护法”,该法案限制了英国涉及多重损害赔偿的损害裁决的可执行性——这一条款显然是针对美国反托拉斯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三重损害赔偿(例如,克莱顿法案第4节,15 USCS§15)。)
相信信托商标当局将独立存在,远离世界法律体系是naïve。致力"打击互联网上的非法及欺骗性健康资料" [
如果一家被指控向消费者提供不良建议(假阳性案例)的信誉认证机构可以通过美国法律的审查,那么在其他制度下(无论是基于普通法还是民法),它至少也应该得到同样的认可。相比之下,由于第一修正案对某些类型的言论进行了保护,网站或内容所有者提出的黑名单诉讼(虚假阴性案例)在美国最不可能成功。因此,在欧洲法庭上,信用标记权威机构可能会对类似诽谤的行为有更大的曝光率。(例如,
从这一风险基线出发,信用评级机构和认可它们的立法机构将有责任设计有效的风险管理战略,以免危及这些评级机构的改善效果。
没有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