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IR J医疗互联网服务 医学互联网研究杂志 1438 - 8871 冈瑟Eysenbach 全球电子卫生创新中心,加拿大多伦多 v2i3e18 11720941 21578006 10.2196 / jmir.2.3.e18 短论文 对评级者进行评级:消费者健康信息学背景下诚信标记当局的法律暴露 特里 尼古拉斯·P
卫生法律研究中心 圣路易斯大学法学院 林德尔大道3700号 圣路易斯MO 63108 美国 terry@slu.edu
Stanberry 本尼迪克特 Jul-Sep 2000 19 9 2000 2 3. e18 11 9 2000 19 9 2000 19 9 2000 ©尼古拉斯·P·特里。最初发表于《医疗互联网研究杂志》(//www.mybigtv.com), 2000年9月19日。除非另有说明,发表在《医学互联网研究杂志》上的文章都是根据创作共用署名许可协议(http://www.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2.0/)发布的,该协议允许在任何媒体上不受限制地使用、分发和复制,前提是正确引用原创作品,包括完整的书目细节和URL(参见上面的“请引用”),并包括本声明。 2003

对于涉及电子医疗质量评级的信任标记机构等组织来说,有三个潜在的法律风险领域。首先,电子保健提供者可以就评级机构的负面或暗示负面评级(虚假负面)提出投诉。通常,负面评级投诉将依赖于诽谤或产品诋毁的诉讼原因。在某些情况下,这类申诉可以以无恶意为依据进行辩护(美国)。第二,评级机构可能会对据称第三方依赖并遭受伤害的电子卫生数据作出积极评级(误报)。虽然起诉的主要原因是针对电子保健数据提供者,但也可能会产生关于信任标记机构可能承担责任的问题。例如,根据涉及产品保证人、行业协会、认证者或代言人的潜在责任的案例,可能会出现一些美国责任风险。第三,评级机构可能会因为自己的网络不当行为而面临公法责任。有几种风险管理方法是可能的,而且不一定是相互排斥的。这些方法将需要仔细调查,以评估其减少风险的潜力,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立法。

互联网 医学信息学应用/立法和法理学 评级 消费者健康信息学 风险管理 责任、法律
简介

像MedCERTAIN这样的信任标记系统公开的、合乎逻辑的和令人钦佩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功能齐全的自我和第三方评级系统,使患者和消费者能够过滤有害的健康信息,并积极地识别和选择高质量的信息”[ 1].评级系统将自己插入到围绕消费者选择的元信息结构中。信任标记权威的动机可能完全是利他的,具体来说:减少患者与医疗保健、药物或建议提供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然而,任何此类评级机构都加入了信息媒体的行列,这些信息媒体将越来越多地因发生与电子卫生服务相关的风险而承担法律责任。

在卫生信息学信任标记当局发展的这个阶段注入法律责任的概念,似乎有一些本质上的消极,甚至是自我失败的东西。如果这种观点的来源是美国法律,那么这种刻薄的观点无疑会变得更加复杂。在涉及责任追究时,美国法律制度在世界其他地区并不以自我约束著称。正如一位著名的美国法学家曾经说过的那样:“作为一名诉讼当事人,除了疾病和死亡,我对诉讼的恐惧超过了几乎任何事情。” 2].然而,应该抵制任何党派反应——整个评级过程是以提高质量为前提的;而那些打分的人必须受到同样高的标准的约束,同时也要保护他们在执行评估任务时不受公开或夸大的阻碍。

本文主要考察美国法律规定的潜在责任。美国法律的选择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不应被认为是狭隘的,是地区偏见的产物,或者更糟糕的是,是法律殖民主义的拙劣尝试。美国对不准确信息的侵权法(侵权)责任比其他国家更为成熟(这一事实不一定等同于最佳结果)。此外,在互联网和(以及电子商务和电子健康商业模式)更多地以欧洲为中心之前(这本身在本十年的下半期之前不太可能),大多数电子健康网站将是美国的(或以美国为中心),而大多数依赖信誉的网站可能是美国居民,甚至更多的人将在美国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3.].

责任的场景

信任标记权威可能会执行几个功能。首先,它促进了消费者健康网站的自我评估(提供标准、链接页面或象征遵守的“令牌”)。其次,它对网站上的内容提供独立的外部评估,这个过程可能涉及“白名单”或“黑名单”。第三,假设采用去中心化模式,中央信用标记机构本身就像特许权人或知识产权持有人一样促进检查和信用标记资格鉴定活动。这些功能的质量不佳可能会对所评估医疗站点的声誉和经济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假阴性情况),或对消费者或患者的经济或身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假阳性情况)。最后,权威机构本身生成并提供有关其自身或评级系统的信息,并可能执行标准的web功能,如用户数据收集或分析和cookie生成(主要是公共机构感兴趣的问题)(见 图1).

四种信托标志责任方案(继[ 3.])

虚假负面评价

负面评级(或“黑名单”)可能极大地影响医疗咨询网站的流量水平(或在元数据提供评级信息的情况下的“粘性”),从而影响其吸引广告或融资的能力。投诉所谓不正确的低评级的网站可能会争辩说,信任标记机构对某种类型的产品诋毁负有赔偿责任(可能是美国最著名的此类案例是 Bose公司诉消费者联盟案第466 U.S. 485, 80 L. Ed. 2d 502, 104 S. Ct. 1949(1984)条规定,产品制造商投诉某知名消费者杂志的一篇评论时,须证明其存在恶意或罔顾事实)或诽谤理论[ 4].评级网站可能会提出一些更站不住脚的理论。这些参数可能包括:

未经同意擅自进入或链接,被信标机构“侵入”

(例如, Ebay公司诉Bidder's Edge公司案100f。第2d 1058号条文(2000年5月24日加州宪法修正案),其中授予拍卖网站一项初步禁令,以代表拍卖聚合网站停止对其网站进行软件机器人检查)

商标侵权或稀释

街区上的新孩子诉新美国酒吧。公司。第971 F.2d 302号(第9 Cir. 1992)规定,正当使用适用于报纸使用商标来识别流行团体,而不是暗示该团体的背书。法院进一步指出,竞争对手可以在广告中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牟利,只要这种使用不是虚假或误导性的,并且不涉及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也适用于网页链接和搜索 花花公子企业公司诉网景通信公司案2000年美国地区LEXIS 13418(加州2000年9月12日)

反竞争行为

(如果没有证据表明,例如,信任标记机构被白名单网站所主导,从而造成了进入电子医疗市场的障碍,反垄断索赔将极其难以维持)

毫不奇怪,“真相”仍然是对最有可能的一种行为——诽谤——的最佳辩护。然而,这并不总是最具成本效益的防御方法。根据美国法律,通常情况下,“在私人原告提起的涉及公众关注事项的诉讼中……涉嫌诽谤的言论必须是可以证明为虚假的,而且原告必须承担举证虚假的责任,至少在这些言论是针对与该问题有关的公众观众的情况下是如此”[ 5]。然而,抛开举证责任不谈,美国法律提供了一些有力的辩护理由。众所周知,美国最高法院在 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 6),认为如果报纸出版商没有表现出“实际恶意”,公职人员就不能因诽谤罪获得赔偿。虽然这一原则并不完全符合信托商标授权的情况,但后来的案例已经清楚地表明,“关于公众关注事项的言论是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核心”[i] 7].

因此,人们似乎普遍认为,所谓的“有资格的特权”将扩大到非营利组织,如信用标记机构,这些组织承诺对他人提供的服务进行评级[ 8].在这里尤其如此 公共正在进行评级的人物或组织(例如, 国家癌症研究基金会诉商业改善局委员会案第705 F.2d 98(第4 Cir. 1983),认为从事大规模征集活动并宣称其目标是使自己成为“家喻户晓的名字”的非营利组织是“公众人物”,从而设置了沙利文诽谤责任障碍)。一般来说,根据美国法律,这种防御性分类将迫使原告进行证明 实际恶意-诚信标记机构基于对真实事实的了解或罔顾评级准确性而给出了不准确的评级(例如, 精英基金公司诉中哈德逊改善商业局案, 165 Misc.2d 497, 629 n.y.s 2d 611 (N.Y. Sup. Ct. 1995),在其中,经纪公司声称BBB的“不满意”评级是诽谤,认为:(1)基于不回应客户投诉的模式,经纪公司有“不满意”记录的陈述是真实的,因此不是诽谤,(2)即使假设被质疑的陈述不真实,经纪公司未能提供明示恶意的证据)。对于电子健康网站的主角来说,这并不是一个轻松的负担。然而,如果信用标记机构缺乏内部质量控制程序,或者有不一致的标准或结果记录(考虑到分散的评级系统,这一问题很可能出现),就会打开狭窄的漏洞窗口。

假阳性评分

白名单案件通常涉及患者提起的诉讼,他们声称,由于依赖先前由诚信认证机构评级的医疗咨询网站上的数据或治疗方法而受到伤害。如果患者声称对信任标志的依赖影响了咨询地点的选择,因此(尽管是间接地)造成了所投诉的伤害,权威机构就会介入。

初步的分析步骤是检查基于网络的信息和咨询网站的潜在责任。一般而言,这些公司在美国法律下几乎没有责任风险[ 9]。已判决的案例表明,法院不愿将责任强加给作者或出版商。例如,在 伯明翰诉福多旅游出版公司案 10),法院考虑了旅游指南出版商的潜在责任,因为该指南没有提及海滩度假胜地危险的海洋冲浪条件。出版商被认为没有义务警告读者,因为“没有保证或创作出版物的内容,出版商没有义务调查和警告其读者其出版物内容的准确性”[ 11].(见也 史密斯诉林恩案, 563 a .2d 123, 126(1989),其中一位读者死于一本书中所描述的液体蛋白质饮食引起的并发症;而且 沃尔特斯诉十七杂志案, 241 Cal. Rptr. 101 (Ct。1987),原告因使用被告杂志上刊登的卫生棉条而感染了中毒性休克综合征)。在被告与有缺陷内容的来源联系更紧密的案件中,法院被宪法(言论自由)的论点所左右。例如,在 赫塞格诉皮条客案 12,原告14岁的儿子在一篇杂志文章中读到这种做法后,试图进行自体性窒息,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法院援引著名的第一修正案判例法,裁定该言论受到保护。乍一看,许多医疗建议和治疗网站似乎具有商业性质,而所谓的“商业言论”仅受到第一修正案的有限保护。然而,即使是危险的内容,也不会仅仅因为网站接受广告或收取费用而被视为“商业”内容[ 13].

因此,就普通法而言,很明显,就连美国法院也为印刷“建议”内容限定了一个相对狭窄的私法责任窗口,而且没有迹象表明,网络空间内容将吸引更严格的责任。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与它所评估的基础医疗数据网站相比,信托标记权威机构可能面临更大的法律责任威胁。从纯粹的实际角度来看,这当然是事实。知名度高的“名牌”咨询网站更有可能把大量资源投入到自己的质量保证项目中。他们还可能高度保护自己的品牌,除了最琐碎或投机性的诉讼外,他们会解决所有诉讼。相比之下,低资源、高风险的网站可能会在诉讼的第一个迹象时就“崩溃”,使信托标记机构成为最容易暴露的潜在被告。

除了纯粹的实际考虑之外,美国的侵权原则表明,至少非鲁莽的建议网站运营的相对安全性可能不适用于信任标记权威。这种区别主要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信任标记权威机构自愿承担了它知道并希望第三方消费者依赖的角色。最可能引起关注的是《侵权行为重述(第二项)》§324A中总结的诉因:

在下列情况下,无偿地或出于对价而向他人提供服务,而他应承认为保护第三人或其物品所必需的服务,则因他未能采取合理注意保护其事业而对第三人造成身体伤害,他须向该第三人承担责任

(a)其未能行使合理的谨慎,增加了此类伤害的风险,或

(b)他已承诺履行另一人欠第三人的责任,或

(c)损害是由于另一人或第三人依赖承保而遭受的。

在涉及缺陷产品的认证者或代言人的案件中,这一理论已被认为足以对认证者提起诉讼。例如,在 亨普斯特德诉通用灭火器公司案 14在美国,一家知名的非盈利测试实验室——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被认为对白名单灭火器爆炸负有潜在责任。法院指出:“据称,承保人在批准灭火器设计时没有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这显然增加了对原告的伤害风险,而如果采取了合理的谨慎措施,就会存在伤害风险。 Arnstein诉制造化学家协会案414 f。附录12 (E.D. Pa. 1976),也基于与之密切相关的《侵权法》第323条的重述(SECOND)规定了潜在的责任。

在信任标记机构进行“被动”评级的情况下,例如,将其信任标记提供给电子健康网站进行自我评级,那么责任论点可能会跟踪 汉伯里诉赫斯特集团案 15),其中一家鞋履制造商使用了一本杂志的“好管家消费者保证书”(参见。 柳濑诉So的汽车俱乐部。卡尔。, 212 Cal.App。3.d 468, 260 Cal.Rptr. 513 (1989) which held that the family of an auto club member killed in motel parking lot was not owed a duty of care with respect to neighborhood safety or security measures at motels listed and rated in guide). More recent cases are consistent, continuing to enlarge the pool of potential defendants to includ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censors and trade associations that become involved in certifying or endorsing the activities or representations of others (e.g., 托瑞斯诉固特异轮胎案, 786 P.2d 939(亚利桑那州,1990年); King诉National Spa案.570 So.2d 612 (Ala. 1990))。显然,对于诸如MedCERTAIN这样的信任标记权威机构的建议假定了几种不同的方法来交付可评估的元信息[ 3.].至少作为一种工作假设,可以认为,在商业或技术层面上,信任标记权威机构与底层医疗数据供应商的整合越紧密,其责任风险就越大。

必须强调的是,即使在美国法律下,在这种理论下,信托机构的曝光也有一定的限制。虽然原告可以指出一个公认的诉因,但这并不意味着信任标记机构最终将承担责任。一般来说,为了适用产品责任原则,数据不被视为“产品”(尽管如果数据被视为“产品”,则根据第3,1条可能会暴露信任标记权威。在产品责任指示中,“生产者”指制成品的制造商、任何原材料的制造商或部件的制造商,以及在产品上印上其姓名、商标或其他显著特征以表明其为该产品生产者的任何人[ 17])。因此,原告仍然必须证明当局没有行使合理的注意,这种疏忽造成了原告的伤害。消费者原告可能指控的具体疏忽行为可能包括权威机构未能遵循自己的内部评级标准,或者不太令人信服的是,权威机构未能对欺诈性使用信任标记的网站执行其知识产权索赔。

公法责任

公法责任可能是非营利信托机构最不关心的问题。然而,这样一个当局的性质将产生和公布关于其自身职能和做法的资料。如果当局接受任何形式的广告或从事任何营利活动,则需要特别小心。特别是,如果被评级的网站以任何方式“购买”不成比例的曝光率,并且这种做法没有明确地向用户披露(这种做法也会增加民事责任),就可能会面临公法风险。

还应该假定信任标记机构将执行标准的网络功能,如数据收集和cookie生成。这些职能可以在其非营利性任务范围内执行,例如,建立交通模式,以证明其继续由公共或其他实体提供资金的合理性。然而,任何此类活动都必须符合该机构公布的隐私和其他政策,以避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等机构对不公平或误导性营销的审查。(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行动可能会根据15 USCS§45(2000)§45(a), 15 USCS§52(2000)提起。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和执法权力的概述见 http://www.ftc.gov/ogc/brfovrvw.htm.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审查网站是否遵守隐私政策方面一直非常积极。看到 联邦贸易委员会诉伦纳特案在这起诉讼中,一组在线药店的运营商已经同意就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指控达成和解,这些指控称,他们的促销宣传是虚假的,违反了联邦法律。这些在线药店推销自己的医疗和制药设施,并做出了他们没有遵守的隐私和保密保证。[ 17]。)这些政策和做法还必须符合适用的国家和跨国隐私法。还应指出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已经对基于背书和推荐的营销进行了严格监管,这可能会影响电子健康网站对信任标记权威评级的使用[ 18].

风险管理

这篇论文的目的不是为了阻止那些显然准备作为信任标记当局的人。事实上,情况恰恰相反——医疗网站质量评级的潜在好处太大了,而且全面、专业的信誉认证机构所能实现的整体风险降低太重要了,这样的失败是无法容忍的。相反,前面的分析是作为管理与努力相关的风险的第一步。

这种风险管理有许多方法可能是适当的,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可能的试点项目。首先,信任标记权威必须有自己的质量保证特征,这些特征适用于工作的集中和分散方面,并使后者保持一致。另一种可能的内部方法是将正式的争议解决程序纳入信托商标机构的结构中。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至少与许多企业相比,信托机构面临着一个相对离散的、在某些方面甚至是可控的责任窗口。然而,即使假设在任何诉讼中取得积极的结果,信托商标当局仍将产生相当大的辩护费用。因此,使用赔偿策略,如第三方责任(错误和遗漏)保险单,其中包括一个强大的辩护义务是必要的。在这方面,应注意规定任何分散机构所涵盖的范围,而信托标志当局也将要求财政储备,以处理与诉讼辩护有关的内部费用。还需要学习其他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其中包括纳入“评级报告”的披露声明和免责条款,以及限制将任何报告交付给具有不那么激进的责任规则和旨在提供有利的管辖权和法律选择决定的相关策略的区域“区域”。

然而,几乎不可避免的是,有效的风险管理可能需要对“好撒玛利亚人”信用标记机构的活动提供某种类型的法定豁免。在区域或跨国性质上,这种豁免还必须处理不同法律制度责任法的潜在域外影响。这可能需要在欧盟和美国等主要贸易集团之间就互惠的安全港条款进行谈判,或者,在不太考虑礼让的情况下,制定国家或地区条款,拒绝跨境执行针对信用标记当局的判决。(这种“补救分区”的一个例子是英国的“1980年贸易利益保护法”,该法案限制了英国涉及多重损害赔偿的损害裁决的可执行性——这一条款显然是针对美国反托拉斯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三重损害赔偿(例如,克莱顿法案第4节,15 USCS§15)。)

结论

相信信托商标当局将独立存在,远离世界法律体系是naïve。致力"打击互联网上的非法及欺骗性健康资料" [ 1),信用标记机构将受益于那些滥用其评级的人所承担的公法责任。该机构还将被迫划定和保护其认证标志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以防止健康相关网站错误、误导或欺诈性的展示。美国的消费者保护资讯媒体对这些问题已经很熟悉了(例如, 商业改善局委员会诉商业改善局案。, 1999 WL 288669 (N.D.N.Y. 1999年3月30日); 商业改善局公司诉医疗董事公司案第681 F.2d 397(1982年第5次Cir),授予了一项初步禁令,禁止减肥诊所声称他们的计划是由评级机构批准的)。

如果一家被指控向消费者提供不良建议(假阳性案例)的信誉认证机构可以通过美国法律的审查,那么在其他制度下(无论是基于普通法还是民法),它至少也应该得到同样的认可。相比之下,由于第一修正案对某些类型的言论进行了保护,网站或内容所有者提出的黑名单诉讼(虚假阴性案例)在美国最不可能成功。因此,在欧洲法庭上,信用标记权威机构可能会对类似诽谤的行为有更大的曝光率。(例如, 别列佐夫斯基诉迈克尔斯案[2000] 1 WLR 1004 (HL),促进在“国际”诽谤案件中授予英国管辖权和送达诉讼程序。与美国的立场相比,英国1996年《诽谤法》允许的辩护相对狭窄。)

从这一风险基线出发,信用评级机构和认可它们的立法机构将有责任设计有效的风险管理战略,以免危及这些评级机构的改善效果。

没有宣布。

MedCERTAIN 2000年9月19日 http://www.medcertain.org/English/About_Us/Overview/overview.htm 博学之手法官 触及问题核心的试验的缺陷 纽约市律师协会,法律专题讲座89,105 1926 Eysenbach G Yihune G 兰佩 K 交叉 P Brickley D MedCERTAIN:网络卫生信息的质量管理、认证和评级 J医疗互联网服务 2000 2 24 2 Suppl2 e1 //www.mybigtv.com/2000/suppl2/e1/ 21027353 10.2196 / jmir.2.1.e1 看到ANNOT。商业改善局或类似组织的侵权责任,美国l.r.第50条第4 745条 弗莱姆诉美国女大学校长案,第201卷第3卷第144卷(第二审) 2000 376 U.S. 254, 279- 80,11 L. Ed. 2d 686, 84 S. Ct. 710 1964 邓白氏诉格林莫斯建筑商案,472 U.S. 749、758-59、86 L. Ed. 2d 593、105 S. Ct. 2939 1985 Patio World诉Better Business Bureau, Inc., 43 Ohio应用程序3d 6,538 N.E.2d 1098 1989 特里 NP 网络医疗事故:网络医学的法律暴露 美国法律与医学杂志 1999 25 2和3 327 66 70 . P.2d 1992 833 P.2d, 75 驳回第814 F.2d 1017号(1987年第5次法院)证书 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376 U.S. 254(1964)。另见44 Liquormart, Inc.诉Rhode Island, 517 U.S. 484(1996)。详见:Sullivan KM。廉价的烈酒,香烟和言论自由:44 Liquormart的含义,1996 Sup. Ct。123年启。又见Braun诉Soldier of Fortune Magazine, Inc., 968 F.2d 1110(第11次法院,1992),否定506 U.S. 1071 269 F。第109、118页(D. Del.) 1967 276加州App 2d 680, 81加州Rptr 519 1969 1985年7月25日理事会指令85/374/EEC,关于仿效成员国关于缺陷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官方期刊L 210, 07/08/1985,第0029-0033页 在线药店与联邦贸易委员会达成和解 2000年9月19日 http://www.ftc.gov/opa/2000/07/iog.htm 联邦贸易委员会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背书和奖状的指南 2000年9月19日 http://www.ftc.gov/bcp/guides/endors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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